九寨沟县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来源:九寨沟县政协   作者:佚名   点击数:14822   日期:2018-06-26   字体:【

九寨沟县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加强县政协委员履职的服务与管理,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代表性强、结构合理、服务人民、履职水平高的政协委员队伍,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履职工作规则(试行)》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 20163号)精神,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政协委员的产生和退出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一种社会职务,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并享有相应政治权利。 

(一)政协委员人选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忠实履行《政协章程》规定,具备“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的基本条件,充分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包容性和大团结大联合的要求。 

(二)县政协委员产生程序 

推荐提名。按照委员名额、条件和政策规定,各推荐单位与相关部门和县政协党组经过充分酝酿、协商、征求意见,对拟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和公示合格,报县委同意后形成建议名单,经政协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通过,由县政协办公室正式行文并通知推荐单位及本人。 

第三条 县政协委员有声明退出的自由,有下列四种情形的政协委员应当退出,终止县政协委员资格。 

(一)因身故或变更国籍的,自动终止委员职务; 

(二)因工作变动失去其在原界别代表性,不宜继续担任政协委员的,本人应当主动书面申请辞去政协委员职务; 

(三)因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政协委员身份不符的言行,经县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约谈或组织函询,经提醒谈话、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应当劝其辞去政协委员职务; 

(四)因严重违反《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决议的,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第四条  县政协委员届中缺额,原则上由原推荐界别单位提出人选,按照程序予以增补。 

 

第三章 政协委员的权利

 

第五条 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制度规定,政协委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五)有参加履职培训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七)有履行职务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八)对受到本会诫勉措施及处理结果不服的,有向县政协主席会议请求复议的权利。 

 

第四章 政协委员的履职和保障

 

第六条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应当按照《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珍惜自身荣誉,积极履职尽责。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作用;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遵守并执行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依法行使委员权利,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为推进县委、政协科学决策、助力全县加快发展献计出力; 

(四)认真落实“三联系”制度,密切联系界别委员及人民群众,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诉求,提出、反映有价值的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工作; 

(五)自觉做到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八项规定”和“六条禁令”等相关要求,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得利用政协委员身份,通过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插手招标投标等,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严禁在参会期间和参加履职活动中拉关系、办私事,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等,自觉树立政协委员良好形象。 

第七条  政协委员履职主要内容 

(一)政治协商。就九寨沟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或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主要通过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专题协商会、各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会等会议形式。 

(二)民主监督。对国家法律、法规在九寨沟县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重要问题和县委、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政协委员既可以通过提出提案、社情民意等方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也可以将民主监督寓于协商调研视察和参与工作检查等活动之中,有效提高民主监督质量和成效。 

(三)参政议政。 就九寨沟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通过协商、调研、视察报告和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县委、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政协委员履职方式 

(一)参加政协会议。出席县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要求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专题协商会和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 

(二)积极完成“五个一”活动。每位县政协委员每年至少提交一件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参加一次调研或视察活动,办一件实事好事,承担一项专门任务。 

1.提交提案。要紧紧围绕九寨沟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及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按照提案撰写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提案委)提交客观真实、切实可行的提案。提案既可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也可参加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2.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注重体现党派性、界别性和资政性。要紧密联系群众,深入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盼,掌握社会动态,将了解到的能反映群众呼声或社会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解决问题的真知灼见,及时以社情民意信息形式(向提案委)反映。 

3.参加协商调研或视察活动。根据县政协工作安排及委员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参加县政协主席会、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室及委员所在(界别)小组组织开展的协商、调研或视察活动,注意发现并分析问题,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努力为协商调研或视察贡献智慧。 

4.办实事好事。要牢固树立委员履职为民的理念,自觉参与“我为脱贫攻坚做件事”活动及社会光彩事业、公益事业活动,立足所在领域、本职岗位,以自身行业产业、资金和个人专业、专长和技术等优势,或组织安排或自愿联系帮扶对象,持续开展义务帮扶和服务群众,通过牵线搭桥协调解决资金、协助争取项目,引导或直接参与产业发展及致富项目建设等,直接资助资金物资济难解困、扶贫助学或就业,为群众办一件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好事。 

5.承担专门任务。根据县政协工作需要,承担一项专门任务:或作一次大会发言(指委员代表所在党派、专门委员会、界别或个人,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其他重要协商会议上专题发言);或撰写一份文史资料(指按照政协文史资料写作要求,亲自撰写或口述由他人整理一份有存史、资政、团结、育人价值的文史资料);或当一名特约监督员(指应县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邀请,由县政协推荐到邀请单位承担民主监督任务);或参与宣传工作(指就政协工作接受主流媒体专访,或撰写有关政协工作的宣传文章);或参与政协安排的其他临时工作任务。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界别)活动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应组织一次活动。每次活动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参加活动的委员。 

 

第五章 政协委员的管理

 

第十条 县政协落实专门联络人员,负责九寨沟县政协委员的联络、协调服务和履职情况考核工作。建立县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将每位政协委员任期内履行委员职责、建功立业方面的情况纳入履职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委员专门联络员要借助电话、九寨政协手机报、手机短信、QQ 、微信等平台,每月一次,加强委员的信息和履职情况的收集、汇总、整理,动态建立委员信息库和履职台账。

第十一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请假: 

(一)生病;(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三)经批准参加九寨沟县以上会议、活动和县委会议、活动;(四)经批准陪同县级以上领导调研;(五)省外、国(境)外出差出访无法赶回;(六)经批准在外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受邀不能参加政协其他会议和活动的,也应当按规定请假。 

县政协委员不能参加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或县政协牵头组织的其他会议及活动,应向县政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秘书长请假; 

县政协委员不能参加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委员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应向县政协副主席或副主席委托的专门委员会主任请假; 

县政协委员不能参加委员(界别)活动小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应向所在委员(界别)活动小组组长请假; 

其他部门和单位组织的会议、活动需邀请政协委员参加的,由组织者函告我会同意后接到县政协办公室通知的政协委员,可以参加相关单位组织的会议、活动。需请假的应向县政协秘书长请假,由县政协另外安排相关政协委员参加。 

因本条上述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活动需要请假的,原则上应书面报送请假报告,特殊情况可电话报告请假,请假获得授权人批准,报县政协办公室备案;未获准请假且不参加会议、活动的,按本办法相关章节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履职情况将向有关方面通报。对履职完成不好的委员,所在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界别)活动小组要及时与委员沟通,了解情况和原因。要查找原因,寻找解决办法。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有对委员提出继任或不继任的建议权。 

第十三条 县政协委员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职务变化以及在其他领域获得奖惩的情况,应主动、及时告知县政协,政协专门联络员要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对政协委员履职档案要及时做好更新调整。

 

第六章 政协委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政协全会和常委会期间,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委员考勤、考绩登记;委员日常履职管理工作由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委员(界别)活动小组进行登记、统计,年终由专门联络员录入汇总政协委员履职情况,作为政协委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专门联络人员每年应撰写政协委员履职情况分析报告,上报主席会议审议后,在年末最后一次常委会上通报政协委员履职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激励机制。对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县政协委员进行表扬。开展评选“年度优秀县政协委员”活动,设立年度县政协委员“优秀提案奖”、“优秀社情民意奖”。 

县政协委员被评为“优秀政协委员”或在任期内获得“优秀提案”单项奖2次以上并符合委员任职条件的,换届时优先推荐为下届县政协委员建议人选。对多次获得县政协表扬奖励、成绩突出,同时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县政协委员,由县政协党组按程序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使用建议。 

第十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县政协委员,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惩戒措施。 

惩戒措施分为提醒谈话、警告、劝其辞职、撤销委员资格四种形式。 

第十七条 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政协主席会议指定专人对其进行提醒谈话,经谈话仍不改正的按程序给予警告处分,并通报本人及所在单位和委员推荐单位。 

(一)常务委员在一个年度内,不假1次或请假2次未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 

(二)委员在届内,不假1次或请假2次未参加全体会议的; 

(三)委员除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外,一个年度内从未参加过县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的; 

(四)一年内“五个一”活动只完成2项(含2项)以下的; 

(五)委员未完成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分派的工作任务; 

(六)县级以上及县级、县级部门等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组织者函告县政协办公室并经县政协同意邀请委员参加的,委员在届内不假2次未出席。

第十八条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席会议指派相关人员劝其辞去常务委员或委员职务,并通报委员所在单位和委员推荐单位。 

(一)常务委员在届内,不假3次或请假4次未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 

(二)委员在届内,不假2次或请假3次未参加全体会议的; 

(三)委员除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外,两个年度内从未参加过县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的; 

(四)委员连续两年只完成“五个一”活动2项(含2项)以下的; 

(五)委员连续两年未完成县政协分派工作任务的。 

第十九条 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政协委员职务,并通报本人、委员所在单位和委员推荐单位等。 

(一)严重违反或拒不执行《政协章程》或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的; 

(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须立案审查的; 

(三)违法犯罪事实已查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政协九寨沟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订权属政协九寨沟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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